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对于员工受伤情形有争议,认为员工不属于工伤,员工或员工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一个月后,自行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如果员工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人社局不会受理,员工还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关系。
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员工或单位对于认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会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或责令人社部门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对法院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就是最终的结果了?
薛某是某保洁中心职工,其工作岗位在孟州市河雍大道东段。
2008年2月21日早上,薛某因病晕倒在距离河雍大道 3 公里以外的缑村三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经诊断后确定为猝死。
2009年9月4日,薛某妻子韩某向孟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孟州市人社局因韩某的申请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2010年5月18日人社局受理了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薛某猝死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认定薛某不属于工伤。
韩某不服认定结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构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薛某的工作岗位在孟州市河雍大道,而其死亡地点却在距离河雍大道3公里以外的缑村三街,并且120急救人员急救时其已经死亡。
未在工作岗位,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故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韩某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再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都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韩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取决于职工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等于“工作场所”。
检察院根据证人证言及现场情况认定,薛某因在工作场所劳动感到身体不适而离开工作场所就医途中猝死。
薛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选择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就医,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和合理行为,劳动者的自救行为不能成为其丧失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的不利因素,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
法院判决支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省人民检察院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7月7日,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和市人社局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年9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薛某为“视同工伤”。
劳动争议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实际上,即使是再审法院的判决,也有可能被推翻,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检察院审理监督。
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现已废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现执行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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