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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我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21年5月31日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2021年4月27日我自查已怀孕,4月29日经医院化验确认怀孕。确认后,我通过公司内部邮箱通知人事部经理,经理回复我劳动关系已经在签订协议时解除,拒绝赔偿。我认为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来看,4月29日,我与公司仍处于劳动关系中,我在4月30日仍在岗工作,在同公司沟通中,公司始终持消极处理态度,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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