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了一定年限,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还支付补偿款18725.25元,作为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次性结清2022年5月工资7000元,2022年6月工资1400元,加上经济补偿金合计支付27125.25元。另外,乙方确认其工资、社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已包含甲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均已结清,乙方对此无异议。
三、上述款项由甲方支付至乙方名下账户,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并收到甲方支付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即27125.25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此终结,乙方不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问题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四、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均已清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1、签订该协议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时公司没有发放2022年5月、6月工资,我因担心拿不到工资而不得已签订该协议
2、协议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法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双方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进行约定,我也未放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该协议为公司提供的格式协议,公司未与我协商赔偿项目等内容。协议中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18725.25元,在金额上与我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相等,也与我入职的年限相符,故该笔款项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其他补偿。
4、公司为合同提供方,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该协议不能阻止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