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在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公司与您之间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10月13日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
请您于接到本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于2019年10月13日17点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您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3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黄太极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黄太极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