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潘晴晴应聘的岗位为地产销售顾问,因销售工作强度较大,故对应聘者的身体素质和工作时间都有很高的要求,孕妇根本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如果潘晴晴在应聘时如实告知已怀孕的情况,公司不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公司利益的考量也不会聘请其为公司工作。
2、潘晴晴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剥夺了公司的选择权,使公司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解除与潘晴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潘晴晴亦无权向公司主张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