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查,王小花系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上述情况属实。
王小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王小花系当日正常下班回家后当晚9点左右和次日上午就医、请假和再次确认请假就医后死亡,其初次诊断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该时间点,王小花已离岗属休息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规定,不属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工作地点与医院距离较近,就医非常方便,但王小花首次就医时间距离离岗长达约2个半小时,“突发、严重”的程度无判断依据。
人社局辩称,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小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的过程具有明确连贯性;王小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于2021年08月29日21时12分初次诊断,后经抢救,于2021年08月31日02时34分死亡。其死亡时间在发病时间及初次诊断时间的48小时内,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