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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富已知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在《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最后一页背面签名,确认已知悉。在一审和劳动仲裁中王富均确认“签名和已知悉”是自己真实的签名,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可能随便在《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背面签名,此说明了公司已经充分告知员工。
2、王富已经连续旷工四天。王富在未请假的情况下3月17日开始旷工,一直到3月22日才开始上班。连续旷工的意思虽然指连续旷工的工作日,扣除休息日,但并不会因为有休息日的存在而中断,一审法院的理解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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