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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春花在入职时向公司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另外,公司与其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向其本人支付了补偿费用(包含住房公积金等),根本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未缴、少缴的事实。
2、公司与马春花就住房公积金方面达成补偿协议,并己经支付完毕,根本不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事实。现马春花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是为了获得更大的不合理利益,马春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决定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有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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