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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安资讯 | 关于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人社部作出回应!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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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详情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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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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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

王伟系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车务段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同富公司系衡缘物流的控股子公司,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王伟于2017年1月1日被聘任为衡缘兴盛集团同富铁路担任企业站站长一职;后王伟又于与同富公司签订了《湖南衡缘兴盛集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同富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其主管领导口头通知王伟离职为由为王伟办理了离职手续,王伟领取了相应的报酬。
王伟认为同富公司单方面口头通知离职,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8年1月2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同富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双倍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伟的全部仲裁申请,王伟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王伟的上诉请求。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的双重劳动关系以及四类特殊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王某系广铁集团正式员工,其工作性质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本人不属于上述四类特殊人员,因此不具备法定的双重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虽然最终没有支持王伟的诉讼请求,但是仍然承认其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另外,把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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