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进一步分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