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蓉女士:
您与公司于2017年4月4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根据您的工作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4月4日终止。
考虑到受新冠疫情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您的劳动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请您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结算手续,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责任自负。
2020年4月21日
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蓉女士:
1.您与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此前,根据您的工作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考虑到受新冠疫情情况,为完成工作交接,将您的劳动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以上事项公司此前已经分别口头并书面通知您,您已知晓此事。
2.在进行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现,您所负责管理的研发库共计7056件物料去向不明,您在未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的情况下,私自清除库存。您工作过程中这种玩忽职守、违反岗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三)点、公司《奖惩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您处于甲级过失处罚,公司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无需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
现再次书面通知您,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正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责任自负。
2020年6月1日
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部分错误。即便存在相关司法解释,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公司享有任意终止权,继而认定劳动关系合法终止。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
2、如果只是片面地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而加以适用,由此将导致用人单位轻松规避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使得用人单位极易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提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合同。
3、即便二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判决公司向王蓉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要求王蓉另行主张,不仅增加了王蓉的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没有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